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35號
- 上訴人
- 林建成
- 被上訴人
- 許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21日108年度訴字第393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393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21日108年度訴字第393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