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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64號

確認擔保金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林欣苑

上訴人
即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黃國忠
參加人
俞玲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小龍間因確認擔保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0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6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擔保金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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