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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886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陳志源
被告
時光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簡文澤
被告
張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貳拾柒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5,274,412),及自民國108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7月4日起至民國109年1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0.35%,自民國109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柒拾貳元($53,372)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之契約,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時光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 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嗣被告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簡文澤、張秀娟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稱時光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倒閉,無力償還債務,願與原告協商。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客戶主檔查詢、公司登記資料、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原告之主張相符,且被告於辯論時對原告起訴狀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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