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再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再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許文鼎
- 訴訟代理人
- 沈玉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賴林富美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6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8年4月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回證為憑。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