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景坤
黃宜明
黃芬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則揚、黃勉欽、黃鐵達、黃張彩桂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以上訴狀所列上訴聲明計算,15萬×3×4=180萬),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