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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伊倫

上訴人
即被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福又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同年8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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