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沈宗桂、福又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旭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福又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同年8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