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林振芳
- 當事人李佳蓉、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5號 原 告 李佳蓉 訴訟代理人 林頌達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雅鈴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訴訟代理人 壽幼玲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曾允君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李麗萍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琬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第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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