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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林振芳

  • 當事人
    李佳蓉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5號 原 告 李佳蓉 訴訟代理人 林頌達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雅鈴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訴訟代理人 壽幼玲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曾允君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李麗萍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琬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第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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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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