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5號
- 原告
- 李佳蓉
- 訴訟代理人
- 林頌達
- 被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鈴
- 被告
-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增成
- 訴訟代理人
- 壽幼玲
- 被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被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棠
- 訴訟代理人
- 曾允君律師
- 被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麗萍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琬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