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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李佳蓉
訴訟代理人
林頌達
被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雅鈴
被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訴訟代理人
壽幼玲
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被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曾允君律師
被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李麗萍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琬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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