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1號
- 聲 請 人
- 姜榮昇
- 相 對 人
-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龎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其所主張勞動契約終止無效時即民國109年3月9日時約為66歲4個月,距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所最高年齡70歲,約尚有3年8個月,是本件聲請人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496,000元(計算式:依聲請人主張之每月薪資34000元/月×《12月/年×3年+8個月》=1,496,000),又聲請人聲明第三項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另聲請人聲明第二項為請求相對人給付精神補償新臺幣10,000,000元,則本件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新臺幣11,496,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