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16號
- 上訴人
- 國立臺灣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管中閔
- 訴訟代理人
- 陳琬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紹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彥苹律師
- 被上訴人
- 卓燕玲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16號確認調動工作處分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惟確認調職命令及申誡處分無效所得受之利益不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