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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59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原告
賽凱莉(ASSAL CHERIFA)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香港商奧必概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2,21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意旨參照)。次按原告起訴後聲請訴訟救助獲准,嗣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即屬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所稱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之情形,因此第一審受訴法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又因原告本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者,既未預納裁判費,自無從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3 分之2 ,參照訴訟救助制度之立法精神及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意旨,僅徵收3 分之1 。故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 分之2 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11月13日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奧必概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324號審理,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109 年8 月31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60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上開訴訟嗣經原告撤回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前段規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第2項係被告應自109年6月4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其利息;第3項係被告自109年6月4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2,748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個人專戶。按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薪資給付、提繳勞工退休金,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上開訴之聲明第1、2、3項應以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計算基礎。又按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為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是關於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計算之;惟因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至勞工滿65歲退休時為止。再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為勞動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次查,原告係76年生(年約33歲),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年齡65歲止,原告尚可工作32年,可工作期間已超過5年,是依前揭規定,應以5年計算本件僱傭存在之利益關係。復參酌訴之聲明第2項所載原告之每月薪資報酬,據此核定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00元(計算式:60,000×12×5=3,600,000),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惟原告嗣後撤回起訴,爰依首揭說明依職權逕行扣除2/3 裁判費,僅徵收1/3 即12,213 元(計算式:36,640×1/3=12,213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暫免徵收之裁判費12,213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並應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59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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