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續字第1號
- 上訴人
- 欣榮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憲忠
- 被上訴人
- 劉游阿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續字第1號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案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774號),上訴人於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