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55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內容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裁定、70年台再字第35號裁定參照)。
二、再審聲請人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理由,實係指摘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7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再審事由,並非指摘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4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再審事由,參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聲請人已就原確定裁定合法表明聲請再審之理由。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