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440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匡偉張詠惠楊承翰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再審

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78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7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之內容,僅泛言其目前生活困難,有證據可證明其無業無收入,亦無固定資產,應予准許訴訟救助,原確定裁定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其對之聲請再審,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云云,而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所持理由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自非合法,且無庸明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4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