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再審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所示聲請再審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再審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位所示之事件聲請再審,然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均僅泛言其於該事件已舉證其無業且無收入而生活困難,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應准其訴訟救助,並未針對原確定裁定表明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則依首揭說明,是聲請人如附表所聲請再審均非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 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 聲請再審案號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1 109年度聲再字第202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445號 109年度救字第680號 2 109年度救字第384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446號 109年度救字第681號 3 109年度聲再字第319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510號 109年度救字第745號 4 109年度救字第514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511號 109年度救字第746號 5 109年度聲再字第307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626號 109年度救字第900號 6 109年度救字第501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627號 109年度救字第901號 7 109年度聲再字第497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764號 109年度救字第1047號 8 109年度救字第732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765號 109年度救字第1048號 9 109年度聲再字第396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684號 109年度救字第961號 10 109年度救字第631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685號 109年度救字第9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