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睿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衛生福利部
- 法定代理人
- 陳時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證書真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均廢棄。㈡確認上訴人於民國78年4月21日取得之醫師證書及78年4月4日考試院醫師考試及格證書為真正。此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因上訴人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