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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莊仁杰
  • 法定代理人
    陳裕鑫、劉克襄、林振德、林園森、謝立德、陳佩蓴、黃崧、潘祖蔭、王明玉、陳文琦、林崑海

  • 原告
    張驊
  • 被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芋頭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更生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先驅媒體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范至延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80號 原 告 張驊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鑫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 法定代理人 劉克襄 被 告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德 被 告 芋頭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園森 被 告 更生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立德 被 告 先驅媒體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蓴 被 告 范至延 被 告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被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裕鑫為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葉一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 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同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葉一堅變更為陳裕鑫,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陳裕鑫為葉一堅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訴訟,代表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續行訴訟行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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