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方祥鴻

上訴人
潘亮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