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長壽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黃坤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