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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23號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23號

異議人
李錦祐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9年度司聲字第9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經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2月10日以109 年度司聲字第9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命異議人及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正公司)應連帶給付相對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75,079元及法定利息,原裁定於109 年2 月17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09 年2月21日具狀提出異議,未逾10日之不變期間,是本件異議應屬合法。

二、異議意旨略以:依原裁定理由記載卷宗業已銷毀,僅留存原裁判影本,表示本件時效已過,異議人自毋庸清償;異議人從未參與大正公司與銀行間財務往來,異議人前經檢察官就所涉詐欺犯嫌為不起訴處分,異議人係受害者,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此裁定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05 號裁定意旨參照)。判決一經確定,除適用再審程序外,當事人固不得以上訴方法請求上級法院將該判決廢棄或變更,法院本身亦不得依職權再行判決,當事人及法院應同受其既判力之拘束(最高法院86年度臺簡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以89年度重訴字第241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相對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異議人、大正公司連帶負擔,並於90年3 月12日確定,該案裁判費為74,739元、郵費340 元等情,有系爭判決、民事確定證明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訴訟費用明細表(原審卷第6-10頁)為憑。本院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聲請,裁定異議人、大正公司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5,079元(計算式:74,739+340 =75,079),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即無不合。至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並提出臺北地方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179號不起訴處分書為據。惟查依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僅得認定異議人前經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積極證據足認異議人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犯嫌而為不起訴處分,而系爭判決則係以大正公司邀同異議人為其連帶保證人向相對人借款,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異議人、大正公司連帶清償借款及利息,足見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事實核與系爭判決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無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自無從為認定異議人應否就系爭判決之訴訟費用連帶負擔之依據。況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者之具體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更為不同之酌定,揆諸前揭說明,異議人所執上開異議事由,均非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所應審究,原裁定依系爭判決、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裁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核無不合。異議人就原裁定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2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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