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 再審原告
- 劉芳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本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762元(189,672+90=189,76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