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72號
- 上訴人
- 林志和
- 被上訴人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郎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勞訴字第472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87,84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薪資57,816元/月+月提繳勞退金3,648元/月》×12月/年×5年=3,687,8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96元。又本件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提繳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8,765元(計算式:56,296元-《56,296元÷3×2》=18,7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