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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3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鄧晴馨

聲請人
楊宇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易京公司)遭命令解散,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即楊昌衡與伊為法定清算人。惟伊從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無能力處理清算事務,另一股東兼董事楊昌衡目前在國外,係授權第三人林奕如處理公司業務,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第82條前段,聲請解任伊之法定清算人職務,另選任林奕如為清算人等語。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8月28日以伊雖為易京公司股東但從未參與公司經營,及林奕如經股東兼董事楊昌衡處理公司業務,對公司財務具一定熟稔程度為由,聲請法院選任林奕如為清算人、勿令伊擔任清算人,現繫屬於本院109年度司字第202號等情,有索引卡查詢、公務電話記錄可稽(本院卷第7、51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明確。聲請人於前揭聲請事件仍繫屬於本院,尚未為准、駁處理之前,再於同年10月19日以同一事由為本件重複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3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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