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楊宇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易京公司)遭命令解散,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即楊昌衡與伊為法定清算人。惟伊從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無能力處理清算事務,另一股東兼董事楊昌衡目前在國外,係授權第三人林奕如處理公司業務,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第82條前段,聲請解任伊之法定清算人職務,另選任林奕如為清算人等語。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8月28日以伊雖為易京公司股東但從未參與公司經營,及林奕如經股東兼董事楊昌衡處理公司業務,對公司財務具一定熟稔程度為由,聲請法院選任林奕如為清算人、勿令伊擔任清算人,現繫屬於本院109年度司字第202號等情,有索引卡查詢、公務電話記錄可稽(本院卷第7、51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明確。聲請人於前揭聲請事件仍繫屬於本院,尚未為准、駁處理之前,再於同年10月19日以同一事由為本件重複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