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林永發、速飛達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林永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速飛達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東宏(原名謝建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香云(原名謝王雪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