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代理人
- 徐士閔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名媛酒坊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淑媛
陳信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伍元之短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應計付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壹元之短收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