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娟娟、徐士閔、名媛酒坊開發有限公司、張淑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徐士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媛酒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淑媛 陳信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伍元之短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應計付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壹元之短收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