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劉詩宗、麒豐工程有限公司、謝定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麒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定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507元 自民國107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天數加計千分之一遲付費用 002 新臺幣19,845元 自民國107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天數加計千分之一遲付費用 003 新臺幣20,507元 自民國107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天數加計千分之一遲付費用 004 新臺幣20,507元 自民國107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天數加計千分之一遲付費用 005 新臺幣19,845元 自民國107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天數加計千分之一遲付費用 006 新臺幣20,507元 自民國107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天數加計千分之一遲付費用 007 新臺幣19,845元 自民國107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天數加計千分之一遲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