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簡抗字第12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09年3月23日所為109年度北救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觀之,而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二、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行政院國家賠償事件,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業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109年度北國簡字第9號判決駁回其訴,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國簡上字第1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足認其訴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定,抗告人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之1條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