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鍾國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國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判決,於110年6月11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萬2,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