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博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45,6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090元;另反訴部分則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5,711,498元,及自109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5,711,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5,254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344元(計算式:210,090元+385,254元=595,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