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7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瓊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紀毅宏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欲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即債權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譯慶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忠銘
- 代理人
- 簡羽晨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林瓊輝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瓊輝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等卷宗查明屬實後,確認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為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裁定,嗣債權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8年12月31日以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駁回抗告,並於109年1月20日確定在案。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