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9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陽清
- 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藍國萍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林毓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陳有延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代理人
- 楊雅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王雪雲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張陽清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1號免責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