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陳雅瑩
- 法定代理人陳聖德、張兆順、李憲章、侯金英、陳嘉賢、黃男州、凌忠嫄、田天明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藍國萍、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毓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雅雯、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雪雲
- 被告張陽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陽清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藍國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楊雅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雪雲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陽清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1號免責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影本為 證,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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