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72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9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內容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裁定、70年台再字第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聲請人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理由,僅泛言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9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不合法,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認定聲請人再審聲請不合法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參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聲請人已就原確定裁定合法表明聲請再審之理由。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