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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50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玲玉方祥鴻翁偉玲

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確定裁定如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固得聲請再審,惟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亦即須表明確定裁定如何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否則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

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1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27號)顯無勝訴之望為由,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聲請人雖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為由而聲請再審,然僅主張:聲請人目前無業、無收入、無固定資產,應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如何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5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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