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林明科、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泰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林明科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被 告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如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原告對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權利範圍(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有優先承購權利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定之,參酌系爭不動產之總拍定價格為新台幣(下同)108,88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8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 編號 建物建號/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1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共有部分:金華段一小段3650建號(權利範圍1451/10000〈含車位B2編號08,權利範圍165/10000。車位B2編號09,權利範圍165/10000〉)、3651建號(權利範圍1664/10000)》 全部 2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共有部分:金華段一小段3650建號(權利範圍1581/10000〈含車位B1編號01,權利範圍295/10000。車位B2編號10,權利範圍165/10000〉)、3651建號(權利範圍1664/10000)》 全部 3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共有部分:金華段一小段3650建號(權利範圍1581/10000〈含車位B1編號03,權利範圍295/10000。車位B2編號11,權利範圍165/10000〉)、3651建號(權利範圍1664/10000)》 全部 4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共有部分:金華段一小段3650建號(權利範圍1515/10000〈含車位B2編號05,權利範圍295/10000。車位B2編號12,權利範圍165/10000〉)、3651建號(權利範圍1664/10000)》 全部 5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 《共有部分:金華段一小段3650建號(權利範圍1240/10000〈含車位B2編號06,權利範圍295/10000。車位B2編號13,權利範圍165/10000〉)、3651建號(權利範圍1668/10000)》 全部 6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 《共有部分:金華段一小段3650建號(權利範圍1236/10000〈含車位B1編號04,權利範圍255/10000。車位B2編號14,權利範圍165/10000〉)、3651建號(權利範圍1676/100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