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欣苑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薩沙(原文名:SASHA ZIVANOVIC)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林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青青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817號裁定移送前來由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後,已成獨立之民事訴訟,其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96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