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薩沙(原文名:SASHA ZIVANOVIC)
- 訴訟代理人
-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林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青青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817號裁定移送前來由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後,已成獨立之民事訴訟,其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