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27號
- 原告
- 張淑晶
- 被告
-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代被告墊付購屋款、代書費及仲介費,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4號判決被告應向原告給付新臺幣20萬元,今就被告代墊款項尚未清償之部分再為請求,核屬原告係基於借貸關係而為請求,至原告陳稱被告購買房屋之地址位於臺北市復興南路,標的物所在地為本院管轄區域云云,然本件既非因不動產所涉訟,自無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之適用,原告亦無提出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事實證據,而被告之戶籍地設於臺中市西屯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是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被告戶籍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