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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雯珊

原告
張淑晶
被告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代被告墊付購屋款、代書費及仲介費,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4號判決被告應向原告給付新臺幣20萬元,今就被告代墊款項尚未清償之部分再為請求,核屬原告係基於借貸關係而為請求,至原告陳稱被告購買房屋之地址位於臺北市復興南路,標的物所在地為本院管轄區域云云,然本件既非因不動產所涉訟,自無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之適用,原告亦無提出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事實證據,而被告之戶籍地設於臺中市西屯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是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被告戶籍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2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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