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75號
- 抗告人
- 郭俊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請求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527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請求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