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文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銘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萬4,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