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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2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蔡英雌

上訴人
即原告
江文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萬4,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2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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