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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匡偉何佳蓉陳乃翊

原告
張雪亮
被告
王建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各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新臺幣76萬元,查被告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遷出原告所陳報之臺北市信義區戶籍地,並遷至花蓮縣光復鄉之現戶籍地,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且本院寄存於前揭臺北市信義區地址之本件送達文書,被告迄未領取,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仍居住於臺北市信義區地址,則原告主張該址為被告住所、本院因而有本件管轄權,自不可採。而被告住所既位於花蓮縣光復鄉,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4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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