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永成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仙仁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00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鄭仙仁每月薪資136,000元/月+月提繳勞退金8,226元/月》×12月/年×5年=8,653,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10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