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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方祥鴻

上訴人
永成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仙仁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00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鄭仙仁每月薪資136,000元/月+月提繳勞退金8,226元/月》×12月/年×5年=8,653,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10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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