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方祥鴻
- 法定代理人陳錦媛
- 上訴人永成環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永成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仙仁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00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鄭仙仁每月薪資 136,000元/月+月提繳勞退金8,226元/月》×12月/年×5年=8,653,5 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10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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