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方祥鴻

上訴人
永成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仙仁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00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鄭仙仁每月薪資136,000元/月+月提繳勞退金8,226元/月》×12月/年×5年=8,653,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10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