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恆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恒
上訴人因請求被上訴人方子華、江彧暉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
院民國111年1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09年
度勞補字第8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12,984,741元(美金269,082元
折合新臺幣8,162,602元+新臺幣4,822,139元)確定,應徵第1審
裁判費126,312元、第2審裁判費189,468元,上訴人僅繳納第1審
裁判費5,000元,應補繳第1審裁判費121,312元,並繳納第2審裁
判費189,4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1審及第2審裁判費合計310,78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