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上 訴 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少謙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不服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本息,是其上訴利益為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