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 上訴人
-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少謙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不服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本息,是其上訴利益為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