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福、少謙營造有限公司、孫傳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36號 聲 請 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相 對 人 少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傳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重訴 字第1040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022號判 決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除減縮部分外,含追加 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 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60,400元、90,600元,合計151,000元,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