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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姚水文

原告
劉文麗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被告
李軍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陸續向原告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7,550,950元未清償,爰依民法第474條、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有民事起訴狀可參。惟被告住所地為桃園市中壢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件兩造間既無約定債務履行地,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1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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