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 原告
- 劉文麗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 被告
- 李軍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陸續向原告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7,550,950元未清償,爰依民法第474條、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有民事起訴狀可參。惟被告住所地為桃園市中壢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件兩造間既無約定債務履行地,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