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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蔡英雌

上訴人
即原告
詹長壽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7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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