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詹長壽、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長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