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30號
- 上訴人
-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賈志杰
- 被上訴人
- 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仁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2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8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830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2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8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