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賈志杰、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仁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30號 上 訴 人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賈志杰 被 上訴人 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2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8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