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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更一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瑋桓

上訴人
被告
張維岳
被告
張維軒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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