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方祥鴻

上訴人
即原告
洪也婷

送達址: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明賢即和泰內科診所、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9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2月21日對上訴人發生送達效力,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繳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