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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2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鄭佾瑩宣玉華邱于真

原告
高美玉
被告
陳宥綸

沈世揚

黃俊諺

朱信煌

簡榮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均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之警員,被告各於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對原告為侵權行為等語,核原告主張各被告之侵權行為地均係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告 侵權行為地點 備註 1 陳宥綸 臺北市○○區○○路000號騎樓及停車格、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  2 沈世揚 臺北市○○區○○路000號騎樓及714巷、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  3 黃俊諺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後段、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 警員編號:26085 4 朱信煌 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5 簡榮甫 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2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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