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林伊倫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程耀輝、莫兆鴻、李憲章、周添財、黃男州、尚瑞強、平川秀一郎、宋耀明、張司政、李明新、張兆順、莊仲沼、曾慧雯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秀珍、林家旭、蔡政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何新台、陳正欽、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伊舒、丁駿華、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毓璟、朱逸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智超、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良俊、鄭穎聰、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立安、江政漢、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龔登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龔登進 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張秀珍 林家旭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鄭伊舒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智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楊立安 江政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龔登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2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品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