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抗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蔡政哲蕭涵勻姚水文

抗告人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救字第10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在失業在家、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稅務機關之資料可證,茲請法院調查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國簡字第27號),請求相對人給付抗告人新臺幣11萬元以上暨利息及請求損害發生前原狀,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以抗告人起訴不合法而併予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本件抗告理由,未指明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救字第102號民事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又抗告人所提本案訴訟,經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國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認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經抗告人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110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其抗告在案,而顯無勝訴之望。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原裁定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